一、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范围
入境的各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等。
二、食品卫生监督员的条件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应由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的人员担任。食品卫生监督人员还必须熟悉和掌握《食品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规定。
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一)报验
1.报验员必须携带报验员证件及运单正、副本、装箱单及与该批食品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报验。
2.报验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填写进口食品报验单提供进口食品输出国食品卫生证书或检验报告、食品组成成分、食品添加剂、农药使用情况及其它有关卫生资料。
3.报验手续齐全后,由食品卫生监督人员逐项审核有关资料并签发卫生检验放行通知书,海关凭此证书放行。
(二)现场卫生监督
1.凡装运进口食品的飞机抵站后,食品卫生监督人员根据报验单,在卸货前尽快赴现场对进口食品及其运载工具实施卫生监督。
2.卫生监督人员向运方详细了解和检查进口食品的有关情况,并填写好监督调查记录。
①包装容器有无破损,是否清洁。
②食品有无腐败变质、霉变、异物、虫蛀、污秽不洁及其它感观性状异常。
③定型包装食品(小批量)检查商标标签,生产厂或生产国、生产日期、保质期、品种及数量。
④冷冻食品是否解冻。
⑤食品中有否我国禁止使用的色素品种和种类。
3.对于数量较大,品种较多及在现场不易开箱的进口食品,可根据报验员的申请,先移运至有存放条件的仓库,卫生监督人员到移运地进行卫生检查,在此之前任何人不得开箱使用。
4.进口我国尚无卫生标准的食品,应提供生产国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资料。如提供不出卫生标准和有关资料,应及时请示上级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该批食品是否准许进口。
5.已在我国取得注册证书的小批量进口食品如有生产国(或输出国)国家检验机构证明,并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由同一厂家生产而六个月内曾采样检验合格的同种食品,应提供该批食品检验合格证书,其感观检查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时,原则上不再进行实验室检验。
6.凡发现进口食品被有害、有毒物质污染或污秽不洁,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通知报验人,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做好记录,将污染情况书写记录,必要时拍摄现场照片。对被污染的食品,妥善保存,为善后交涉和处理提供证据。
(三)样品的采集
1.根据食品的不同种类、品种、包装形式和检验要求,应按不同的方法进行采样,所采样品要有充分的代表性。
2.采样工具、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防止容器不洁污染样品。需做细菌学检验的样品,其采样工具、容器必须经高压灭菌处理,并按无菌操作进行采样。
3.定型小包装食品,以原包装取样,小批量进口食品原则上按lyN比例采样,每个品种不得少于三件,每件不得少于0.5kg。
4.从样品的采集至送实验室整个过程,不得有任何污染,以维护检样的真实性。
5.卫生监督人员要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规定项目,参照食品品种和卫生状况,确定检验项目。
6.需要检验的样品,按要求填写送检单,连同样品一并送至实验室进行检验。
(四)实验室检验
1.进口食品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凡国家没有统一检验方法的进口食品, 可参考有关检验方法进行。
2.一般情况下,进口食品检验结果于采集最后一批样品后七天内发出。
(五)检验报告及时对外出证
1.进口食品检验后,由卫生监督人员根据卫生监督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出具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凡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主管医师或科室负责人签发。
2.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对外出证时,应根据检验结果及危害程度,按照我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由主管医师提出处理意见(包括退货、销毁)或改作他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局长签发。一并通知货主或其他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