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2日下发通知,要求严格审定并认真清理陈化粮购买资格。 通知指出,近来,个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能认真履行职能,审核不细,把关不严,出现了为粮食加工企业、酒类生产企业违规出具购买陈化粮意见函的事件,严重违反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的有关规定。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现有陈化粮购买企业的资格进行全面、认真清理,严格审定陈化粮购买资格。各地应结合2007年度企业年检,认真开展陈化粮购买资格清理工作,严格限定陈化粮购买企业为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具备陈化粮的仓储和加工能力、信誉较好的酒精和饲料生产企业。 以下六种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出具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的意见:
第一, 不符合生产规模、不具备仓储设施的;
第二, 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但近三年从未购买过陈化粮的;
第三, 粮食加工企业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的;
第四, 酒类生产企业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的;
第五, 出租或出借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的;
第六, 有倒卖陈化粮行为的。 |